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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让北京基金会公司费用

发布日期 :2022-07-15 10:34访问:1次发布IP:180.88.96.35编号:7404708
转让时间:
15个工作日
服务区域:
全国
服务宗旨:
一对一
分 类
工商代办
单 价
8888.00元/个
最小起订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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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 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:名称、住所、类型、宗旨、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、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。

 

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,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、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基金会分支(代 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 

基金会分支机构、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
设立基金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 

 

(一)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;

 

(二)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,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,非公募基金会的 币;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;

 

(三)有规范的名称、章程、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
 

(四)有固定的住所;

 

(五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

申请设立基金会,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 

 

(一)申请书;

 

(二)章程草案;

 

(三)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;

 

(四)理事名单、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简历;

 

(五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。

 

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,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。

 

 

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 

(一)名称及住所;

 

(二)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;

 

(三)原始基金数额;

 

(四)理事会的组成、职权和议事规则,理事的资格、产生程序和任期;

 

(五)法定代表人的职责;

 

(六)监事的职责、资格、产生程序和任期;

 

(七)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、审定制度;

 

(八)财产的管理、使用制度;

 

(九)基金会的终止条件、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。

 

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,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基金会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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