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需要双重管理: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(实为审批),还需要一家慈善领 般为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,业界称之为“婆婆”)。由于找不到可以的业务主管单位,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,以 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。
更新: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,对特定社会组织,由民政部“一手托两家”,既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,也 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,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。而对公募基金会,管理原则仍然是“严格审批”。
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,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书;
(二)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;
(三)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;
(四)住所证明;
(五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。
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,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境外基金会代 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:名称、住所、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。
1. 注册公募基金会比较困难,政府资源、背景和公信力这样的软实力比实际规定的条条框框更重要。在民政部注册全国性的基金会更 相对容易,尤其是去年以来很多城市都开始实行直接登记制度。
2. 业务范围和周期:以为例,从2013年4月1日起,对行业协会商会类、科技类、公益慈善类、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
3. 具体步骤:首先提出申请,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(就有公开的电话,会给予解答),按照要求提交可行性报告(初审)。这个过 沟通,包括业务范围,出资人,法人,秘书长,理事会治理等。一般需要两三个月,可行性报告通过后,需要验资,起始资金注入 召开次理事会,通过章程等决议,后就是审批了,通过后领取登记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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